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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商丘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6年7月29日

商丘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商丘市物业管理协会
 Shangqi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SQ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商丘市(县/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在商丘市、县/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组成一个专业性、科学性的物业管理学习交流平台。主要致力于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研究、推动和发展,引领学术方向,引导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行业物业管理水平,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部门商丘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向西360米路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拟定本行业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商丘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诉求;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五)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和理论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士,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协会章程,且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5年,可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需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九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